第十一条

有效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一)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等措施,提高积存、滞蓄和利用雨水能力;

(二)道路与广场建设应当增强绿化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减少硬质铺装面积,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露天停车场、广场等采用透水铺装,实现对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

(三)公园与绿地建设应当统筹考虑周边雨水消纳,因地制宜采用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人工湿地、植被缓冲带等低影响开发措施,增强公园、绿地的城市海绵体功能;

(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与河流防洪排涝工程有效衔接,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应当经过岸线净化,沿岸截流干管建设和改造应当控制渗漏和污水溢流;

(五)城市湿地、河湖等水体整治应当注重水体自然形态的保护和恢复,有序开展水系连通和生态修复,因势利导改造渠化河道,重塑自然河湖岸线,恢复河流的自我净化、自我修复功能,提高雨洪径流的调蓄调配能力;

(六)其他建设海绵城市设施的要求。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