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招标文件等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内容。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申报备案信息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内容。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