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建设项目应当严格遵守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使用。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