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的宣传,鼓励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地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成效、经验、案例进行宣传推广,营造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社会氛围。

本市应当与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协同加强优化区域营商环境情况的宣传推广。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