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依法探索优化营商环境的新做法、形成新经验,并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市级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创新措施,在国家级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省级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区域内依法开展先行先试,发挥其引领示范作用。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