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河道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对水域和岸线资源实施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根据自治旗岸线资源的自然和经济社会功能属性,对防洪安全、生态保护、物种保护及独特的自然人文景观保护等至关重要的岸线设为保护区;对规划期内暂时不开发利用或者尚不具备开发利用条件的岸线设为保留区;对开发利用存在风险,或开发利用程度已较高,进一步开发利用将对防洪、供水和河流生态安全等造成影响的岸线设为控制利用区;对河势基本稳定,无特殊生态保护或特定功能要求,开发利用活动对防洪、供水安全及河流健康影响较小的岸线设为开发利用区。
河道岸线功能区划定后,可以依据水文水势、生态环境等条件的变化予以调整。
地方法规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