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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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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九条

有效

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当在上年年底提出议题,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计划。

重大事项议题需要作出个别调整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法规性决定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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