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者报告的形式提出。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四)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情况;

(五)各方面对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及协商情况;

(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法规性决定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