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

(一)出台事关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情况;

(二)市本级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和非国有资产收购;

(三)行政区划调整和行政区域更名方案;

(四)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五)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六)本市与国内外缔结友好城市关系;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规性决定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