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二)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三)实施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期评估情况;

(四)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

(五)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运营情况,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情况及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

(八)全市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九)市城镇建设、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民生工程、市人民政府通过举债融资以外的重大建设项目等;

(十)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扶贫、救灾等政府性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以及住房公积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十一)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重大环境事件;

(十二)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

(十三)涉及民族团结、宗教事务的重大事项;

(十四)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公正司法情况;

(十五)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和批准任命的人员重大违法违纪处理情况;

(十六)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规性决定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