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有关机关应当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对市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审议意见、意见、建议,有关机关应当研究处理,并在审议意见、意见、建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法规性决定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