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有关机关应当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对市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审议意见、意见、建议,有关机关应当研究处理,并在审议意见、意见、建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

法规性决定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