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或者提出审议意见、意见、建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市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或者审议意见、意见、建议交有关机关办理。法规性决定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