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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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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或者提出审议意见、意见、建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市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或者审议意见、意见、建议交有关机关办理。

法规性决定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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