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对市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意见、建议研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必要时,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法规性决定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