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对关系本行政区域内全局性、原则性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安排,应当以决议的形式作出;对涉及某一领域某方面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安排,应当以决定的形式作出。法规性决定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