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收到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审查或者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或者提出审议意见、意见、建议。法规性决定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