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区的联络、协调和服务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科学技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统计以及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开发区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