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区的联络、协调和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科学技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统计以及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开发区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