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组织领导,对开发区重大项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试等给予支持,建立决策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先行先试和政策创新的指导,与开发区共同推进落实有关制度的创新措施。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