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应当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环境保护规定,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强化评价结果在空间布局、总量管控、环境准入等方面的运用。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