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规划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应当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环境保护规定,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强化评价结果在空间布局、总量管控、环境准入等方面的运用。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