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开发区应当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消防、防汛以及污水处理、危废固废处理等基础设施,加快建设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新型基础设施,推进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与升级,建设智慧园区、智能园区。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开发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特色产业园等项目。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