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管委会应当加强产业用地开发建设进度管理和项目过程监管,与企业签订用地监管协议,明确企业用地投入产出等指标和退出机制,建立健全产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监管制度。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