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管委会应当依法合理、节约集约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制定开发区土地的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等标准,提升土地产出率。开发区内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和土地用途,按照统一规划、成片开发、滚动发展的原则,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管委会应当结合功能定位,根据产业发展的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土地供应方式,引导产业用地用途合理转换,用地兼容、混合开发利用,推广“标准地+承诺制”以及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地方式。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