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开发区的建设发展用地,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优先保障开发区发展用地需求,对开发区主导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合理用地给予倾斜支持,对开发区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予以充分保障。

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依法办理有关土地报批手续。

管委会应当确保土地利用以产业用地为主导,建设用地重点用于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创业平台和配套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