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十二条有效开发区可以将设计、建设、运营、招商、服务等事项按照市场化原则委托给专业公司或者专业团队,根据成果、成效等建立业绩考核激励体系。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