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开发区可以将设计、建设、运营、招商、服务等事项按照市场化原则委托给专业公司或者专业团队,根据成果、成效等建立业绩考核激励体系。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