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保存下列档案资料:(一)业主档案;(二)物业承接查验资料;(三)小区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档案;(四)小区监控系统、电梯、消防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及其管理、运行、维修、养护记录;(五)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预收、代收、清算的有关费用及相关账册、票据;(六)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其他资料。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