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如实公示、及时更新下列信息:

(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二)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三)电梯、消防等公共设施设备维修保养情况;

(四)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授权依据、经营收入、合理成本和收益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业主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答复。

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