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如实公示、及时更新下列信息:(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二)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三)电梯、消防等公共设施设备维修保养情况;(四)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授权依据、经营收入、合理成本和收益等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业主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答复。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