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保存下列档案资料:

(一)业主档案;

(二)物业承接查验资料;

(三)小区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档案;

(四)小区监控系统、电梯、消防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及其管理、运行、维修、养护记录;

(五)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预收、代收、清算的有关费用及相关账册、票据;

(六)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其他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