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履行以下责任:
(一)提供卫生保洁、安全保障、绿化养护、秩序维护等物业服务;
(二)依法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电梯、消防设施及其它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登高操作场地实施管理;
(三)建立日常管理档案及共有部分的资料档案;
(四)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五)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提升服务;
(六)对违法建设、违规装修、违规出租房屋,私拉电线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七)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排除隐患或者向有关专业机构报告;
(八)配合相关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