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环境提升第三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和练江流域内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练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推进练江流域饮用水源配套工程建设,加强应急水源、备用水源储备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保障练江流域饮用水供给。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