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环境提升第三十条有效练江流域内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练江流域河湖岸线生态修复计划,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适时实施清淤疏浚,开展自然岸线和生态护坡改造,恢复河湖岸线生态功能。清淤淤泥应当经过检测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分类处置。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