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练江流域内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完善农村排水、污水处理、垃圾收集转运、厕所改造等设施,通过设置农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加强水体周边环境的巡查管护。
练江流域内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辖区实际选择适宜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推广农业利用或者生态消纳等污水资源化利用方式,因地制宜推进低运维成本的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临近城镇污水管网覆盖地区的村庄,生活污水应当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练江流域内的农村地区规范设置农业投入品废弃物统一回收点,对农药、地膜等农业投入品废弃物进行集中回收处置,控制面源污染,防止污染水体。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