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练江流域内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要求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并向社会公布。对禁养区内已有的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者关闭,并依法给予补偿。

鼓励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畜禽粪污等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推广水产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实施养殖尾水排放管控治理,确保养殖尾水达标、有序排放。

练江流域内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非规模化的畜禽养殖户的监督管理,鼓励和指导养殖户采取种养循环模式消纳利用畜禽粪污,防止畜禽养殖水污染行为。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