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污染防治第十五条有效市和练江流域内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练江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削减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