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和练江流域内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设。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务等相关部门统筹建设练江流域污染源、水环境质量、水量和水位、水生态的统一监测网络,探索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搭建数字化监测平台,实现跨部门数据共享。相关部门应当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练江流域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提供支持。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练江流域内的区人民政府逐步完善练江流域跨区和跨镇(街道)交接断面水质监测站(点)。跨区交接断面入境水质未达标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介入调查,并联合市级河长制工作机构督促处理;跨镇(街道)交接断面入境水质未达标的,所在地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介入调查,并联合区级河长制工作机构督促处理。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