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应当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水环境质量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管理等制度。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