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污染防治第十四条有效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应当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水环境质量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管理等制度。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