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牵头练江流域内的区人民政府编制练江流域综合治理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练江流域综合治理专项规划应当根据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原则,结合练江流域水环境容量,合理规划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产及生活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修复、产业发展等内容。
练江流域内的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练江流域综合治理专项规划的空间布局和需求。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练江流域综合治理专项规划的要求。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