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项目投资、公益捐赠、志愿活动等方式积极参与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

对在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