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练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参与练江治理,营造共同保护练江的良好社会氛围。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练江流域生态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级河长及河长制工作机构或者其他负有练江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投诉、举报练江污染问题。投诉人、举报人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