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和练江流域内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对练江流域综合治理的资金保障力度,统筹整合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水利交通、生态环境等领域相关资源,形成常态化的财政投入机制。探索多元化投资模式,拓宽投资渠道,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练江流域综合治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