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和练江流域内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作为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重要内容,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