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