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上空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对暂不能入地的架空管线,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规范致使凌乱悬挂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废弃的杆、管、箱、井、线等设施,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拒不清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