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非经营性的,没收其烧烤工具,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经营性的,没收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