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