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违反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