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