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