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