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