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