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应当立即清除。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