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口香糖渣等废弃物;(三)乱丢电池、荧光灯管、显示器等特殊废弃物;(四)乱扔动物尸体;(五)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